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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spyjweixin Intro 推送司法审判信息资讯 探讨法律适用实务问题 专业原创实务  欢迎转发分享 输入日期提取历史消息 王新平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问题来源于一则实例。如果买方中途悔约,买方不得向卖方索还定金;如果是卖方中途悔约,卖方应在悔约起三日内将定金双倍退还给买方。那么,此定金性质究竟为何? 关联内容阅读链接 点击目录标题打开阅读: 夏群佩、王新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李双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问题 案情 2004年2月12日,经中介公司撮合,缪某与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缪某将一间私有房屋以7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毕某,合同内容共有15条,包括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发生时的解决办法等。其中第3条为违约责任,规定:买方中途悔约,买方不得向卖方索还定金;卖方中途悔约,卖方应在悔约起三日内将定金双倍退还给买方。买方不能按期向卖方付清房款,或卖方不能按期向买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屋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签约当日,毕某按约向缪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嗣后,缪某未按时履行交房义务,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缪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其使用。缪某则以合同约定的定金系解约定金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以承担定金处罚为代价。毕某坚持合同设立的定金系违约定金,缪某无权解除合同。 争鸣 本案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是用来作为提前解除主合同的处罚,所以应解释为解约定金,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以承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另一种主张认为,本案中的定金不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应视为违约定金,原告要求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评析 本案案情很简单,法律关系亦很明了,争鸣的焦点在于对合同定金条款理解的各别,这就需要我们借助合同解释的规则来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以探究合同用语的真意。 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25条,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依照理论和实践的分类,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依次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 在将合同的解释方法运用于本案之前,我们得先对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做一个初步的区辨。所谓解约定金,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对此,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支付后,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违约定金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的定金便为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区别于违约定金的是,它并不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是赋予了一方当事人保留今后自由解约的权利,以实现避免因市场、价格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同时为当事人在订约时计算成本和利益提供方便。在明确了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让我们回过头来继续前面的话题。 其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 本案定金条款的核心或关键词是“悔约”,如果“悔约”的含义是指“解约”,那么,文中第一种主张无疑是正确的,这就须弄清“悔约”的文义,什么叫“悔约”?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563页),所谓“悔”,指懊悔、后悔,“约”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意思,但本案中的“约”是指合同,自不待言。“悔约”意味着对合同的后悔,比如对房屋价款、房屋交付时间或对付款方式等感到后悔,而法律意义上的“解约”,是指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显而易见,“悔约”未必含有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意思。所以,从“悔约”二字我们无法解释出“解约”的结论。 顺便提及,若本案定金条款约定的是“毁约”而非“悔约”,则要令当别论了。“毁约”即指撕毁协议或合同,此时,“解约”的意思表示应该说比较明显。 其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 合同条款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款作解释时,不能忽视该条款在合同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它与其它条款之间的前后逻辑关系;否则,难以准确地确定该条款的意思。就本案而言,合同共有15条,其中的定金条款置于第3条的违约责任之中,并且定金条款的后面紧接着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条款。换言之,定金与违约金并列在一起,按照合同体系和条文排列的逻辑关系,将该定金理解为违约定金似乎更加正确、更为合理;反之,要说属于解约定金,似不合逻辑。 其三,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 目的解释是合同解释的核心规则,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明文承认的解释规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用于契约目的的解释。”《意大利民法典》亦作了类似的规定。依目的解释之要求,当合同条款表达意见含混不清或相互矛盾时,应作出与合同目的协调一致的解释。具体到本案,缪某订约是以交付房屋为对价而获取房款,毕某订约是以支付房款为对价而取得房屋,双方均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不是通过支付5万元定金来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若将合同中的定金解释为解约定金,并不契合当事人缔约之目的,亦不符合“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 单从以上三个解释规则剖析,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就不宜理解为解约定金。由于我国担保法是以违约定金作为定金的基本类型,故该定金理解为违约定金较妥,则缪某不享有解除权,文中第二种主张值得称道。 核校:焦文   特别提示:未经许可,任何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公共阅读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审判研究公众号原创作品。回复APP下载安卓审判研究APP ,支持自定义关键词检索历史内容。欢迎您给我们提出建议和惠赐专业作品,与更多法律人分享阅读。回复公号目录自动获取往期目录,回复日期提取阅读历史消息内容。 投稿 judgelamp@126.com Author requires users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before leaving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Loading Most upvoted comments above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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